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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丰城发布”微信公众号2021年8月11日消息,该市一名教师张某良10日在今日头条以‘无线观察’的用户名发布涉疫情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市公安局于8月11日依法对张某良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网传截图显示,“无线观察”此前在今日头条一文章的评论区留言称,“扬州面积不算大,人口也不算多,可不可以让扬州试验一下放弃严格防疫,与病毒共存,看看会产生什么结果,这样可以为全国后期防疫提供借鉴,仅仅是建议,勿喷。”
目前尚不清楚张某良具体是否因为上述言论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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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注意到,8月11日下午,涉事教师在个人今日头条账号“无线观察”发布一则致歉声明:“昨天我发的评论(扬州疫情)对大家造成了伤害,我当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感到很后悔,所以马上删除了;在此我向大家表示深深的歉意;我诚恳接受处罚,今后一定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江西省丰城市这名教师因涉疫情言论被警方行拘15日,引发争议。
有网友认为,该教师在公众平台上拿别人的痛苦当玩笑,这是相当麻木的行为。也有人认为,从当事人的表述看,确实不妥,但非要说他违法,显然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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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网络评论家胡锡进在微博上说:老胡认为,这当中的确存在一些争议空间,如果被行拘者申请行政复议的话,或许能有更加权威的结论得出,但是目前没有看到那名涉案教师申请行政复议的报道。
一如胡锡进的其它言论一样,有批评者有支持者。
我倒认为,抛开胡的立场,他的说法在法律上大有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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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21年1月20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健全行政处罚执行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增加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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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倒也不是行政处罚法的创新。
因为2006年3月1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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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而言,张先生应当:1、立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3、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这样,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能暂缓执行。
张先生就可以放心在家看网上的评论。
行政复议、诉讼结果也出来了,即便是再关进去了,也不遗憾了。
当然,这条规定有个难关: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这一点给公安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于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目前看,这种法律的规定,自然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无疑是在虾扯淡式循环。
从法理上讲,这一条除了一些特殊情形,如暴力行为等,一般应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可惜,由于对该条没有监督,公安机关易滥用权力,他说了算。更重要的是,警察或不知治安法107条的规定或揣着明白装糊涂,不及时告知被处罚人这一权利。
张老师看来也没有学好行政处罚法,于是,张老师就只能先进了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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