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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的通知 热 ★★★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1332 更新时间:2019/1/4 8:16:51
三建[2018]71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响应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结合《三门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特制定《三门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三门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2018年12月28日
三门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响应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开工建设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总包合同后,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双方分别按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含)以下的,双方分别按合同造价的1.5%缴纳(最低不少于6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双方分别按合同造价的1%缴纳(最低不少于90万元)。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300万元。
第四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1、对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实行如下减免措施:
(1)2年以上无拖欠行为,建设领域无不良行为记录,通过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按应缴金额的50%缴纳工资保证金,外地市企业按应缴金额的75%缴纳工资保证金。
(2)3年以上无拖欠行为,建设领域无不良行为记录,通过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按应缴金额的25%缴纳工资保证金,外地市企业按应缴金额的50%缴纳工资保证金。
(3)4年以上无拖欠行为,建设领域无不良行为记录,通过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地市企业按应缴金额的25%缴纳工资保证金。
2、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不再享受差异化缴存办法:
(1)两年之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2)因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被记入黑名单且公示期未结束的。
(3)未通过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3、在建项目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企业免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追缴。
第五条 一个工程项目分若干标段施工,如前期标段形象进度达到主体验收,该标段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作下一标段使用。如转移的保证金低于下一标段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时,应予以补充。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应该在项目竣工后在工地现场张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公示,为期15日,如期间未接到相关投诉,即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款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办理退款。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之后仍出现劳资纠纷,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清偿。如未能及时清偿将对施工总包单位记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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