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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农民工在领取劳动报酬。曹礼达 摄
中新网12月1日电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日前,人社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就《办法》制定的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接受访谈。王程指出,《办法》明确了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应该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以下为访谈全文:
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解读《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人社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就《办法》制定的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接受访谈。
主持人:首先请您介绍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王程: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性工作。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各级人社行政部门通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但是,近年来,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增大等因素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是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突出矛盾,一些地区因讨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加快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为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人社部将制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今年重点工作任务,予以积极落实。
主持人:制定这个《办法》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王程:主要有三点。一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继人社部去年制定下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之后,在今年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信用监管提供依据。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长效制度机制,促进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监察执法体系,是对违法失信用人单位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有力补充,是行政部门执法效果的放大器,将进一步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三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落实治欠保支重点工作的重要措施。“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得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震慑和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让其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守法意识,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推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设和谐有序、良性发展的用工环境。
主持人:有网友想了解,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就会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王程:《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标准以及哪些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办法》第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这两条标准基本对应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标准,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时,针对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该条还单列一款“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列入“黑名单”,有利于促进重点行业规范用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
主持人:网友最关心的是,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王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制度建设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其不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政府部门通过“黑名单”管理制度,让违法失信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各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惩戒合力,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得用人单位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意识。
11月28日,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30个部门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纳入黑名单的,按部门职责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30项具体措施,加大监管惩戒力度。
主持人:那这项工作由谁来负责管理?
(整理:plc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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