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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互联网+”就业登记、 解聘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 政务服务”国家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2号)要求,现就推进“互联网+”简化就业登记和解聘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就业登记互联网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照青人社办发〔2010〕26号文件规定,到实际经营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开通劳动用工登记网上用户的,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网址:下同)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选择进入“我要办事”/“就业登记”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录入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号码,经计算机系统自动验证匹配为下列人员的,不必再携带劳动者身份证明、劳动合同、《青岛市就业登记表》、《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等材料到市或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就业登记确认。 1.青岛市登记失业人员 2.30日内转换就业单位人员 3.青岛市农村劳动者 4.非青岛市户籍人员 5.青岛市退役军人 (二)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为上述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经计算机系统审核通过的,通过“信息管理和导出”模块导出打印《青岛市就业登记表》、《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应将《青岛市就业登记表》加盖公章后存入被招用人员个人档案。 导出打印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表》右上角标注“就业登记验证码”,《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标注“网上就业登记专用”。“就业登记验证码”与“就业登记专用章”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投缴社会保险和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121号)相关规定,仍需携带就业登记材料就近到市或区市任一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就业登记确认。
1.计算机系统无法验证匹配人员类别的;
2.无被招用人员信息或信息不完整的;
3.自劳动合同起始日期起超过30日需要补办就业登记的(此类情况用人单位还需下载填写《用人单位补办就业登记申请》,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简化部分创业人员就业登记程序
(一)对下列没有办理失业登记、但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创业人员,需要在本人创办的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创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青岛市就业登记表》、《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等就业登记材料通过青岛就业网或者就近到市或区市任一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就业登记。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办理失业登记但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创业人员;
2.在其他用人单位正规就业的创业人员,如需转移到本人工商注册登记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须先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解聘备案;
3.对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创办多个实体的创业人员,需要在其创办的实体单位之间变更就业登记的,须先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停保手续。
(二)对没有办理失业登记、但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创业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可携带创业人员身份证及《就业报到证》等证明、劳动合同、《青岛市就业登记表》、《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等材料通过青岛就业网或者就近到市或区市任一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就业登记。
三、简化解聘备案互联网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有就业登记信息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登陆青岛就业网办理解聘备案,不必再到市或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解聘备案。办理程序为:
1.用人单位登陆青岛就业网后,选择进入“我要办事”/“解聘备案”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录入解聘人员身份证号码,填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并提交。
2.经计算机系统审核通过后,通过“信息管理和导出”模块导出打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标注“网上解聘备案专用”、《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权益告知书》,在右上角标注“解聘备案验证码”的,可作为已办结解聘备案以及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待遇的依据。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一式两份,经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后,单位和个人各持一份,同时单位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权益告知书》交由被解聘人员签收确认。
4.个人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或《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权益告知书》载入的解聘原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等有异议的,可持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社保经办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区市经办机构(户籍地或常住地为市内三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解聘备案窗口,其他区市的到当地就业服务中心经办窗口)提出重新审核要求,各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程序予以重新审核。
5.解聘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户籍地或常住地为市内三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解聘备案窗口,其他区市的到当地就业服务中心经办窗口。)
(二)对计算机系统中无被解聘人员在用人单位的就业登记信息、但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的人员,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解聘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推进“互联网+”就业登记和解聘备案是全市人社系统公共服务“三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信息化服务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办理就业登记和解聘备案。
(二)对来现场办理业务的用人单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或者相互推诿,让用人单位多跑腿,对引起投诉上访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用人单位为被招用人员补办就业登记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补办材料,须严格按照青劳社〔2009〕121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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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plc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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